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457號
- 抗告人
- 陳文將
- 抗告人
- 陳朝旭
- 抗告人
- 林奕丞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嬌
陳麗雲
何美說
郭佩禎
楊志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中關於「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送達代收人張香堯住桃園市中山路511 路8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張香堯住桃園市○○路000 號8 樓」;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邱璿如」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許翠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