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11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陳麗櫻、高鴻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至遲於102年6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電子傳送記錄可按(本院卷第51至54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