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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梁玉芬蔡和憲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11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陳麗櫻、高鴻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至遲於102年6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電子傳送記錄可按(本院卷第51至54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1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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