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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6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6號

抗告人
宏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翠芳

抗告人因與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5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全字第

2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在原審以:相對人無權占有抗告人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放置、安裝障礙物,有致抗告人無法如期在系爭土地上開工,所申請之建造執照將遭撤銷之重大急迫危害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規定,求為命相對人將系爭土地上之障礙物拆除並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審予以准許,裁定命相對人於抗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576 萬9,329 元後,應將系爭土地上之障礙物全部拆除,返還土地於抗告人。抗告人認原裁定所命供擔保之金額過高,提起抗告,理由略謂:原裁定以相對人返還系爭土地之期間為4 年4 個月,按年息5%計算抗告人應供之擔保金,其計算與本件無關聯性;抗告人只需提供與相對人無權放置之障礙物價值相當之3 萬9,921元即足擔保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相對人對於抗告人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毫無資格及請求權基礎可資對抗;相對人故意亂放及安裝障礙物侵害抗告人土地權利之侵權行為,永遠是無權占有;原裁定命抗告人提供與相對人安裝之障礙物價值顯不相當之擔保金,有違比例、誠信原則,不符公平正義,係無視真正所有權人之物權請求權,且邏輯不通,無異鼓勵及讓無權占有、不法放置障礙物者反可獲高額擔保金,有違邏輯推論之論理法則,更有適用法律之違誤,請廢棄原裁定改判以抗告人提供3 萬9,921 元擔保金為條件之同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云云。

二、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本件原裁定以定暫時狀態處分命相對人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抗告人部分,既未據兩造聲明不服,本件擔保金之酌定,即應視相對人因上開處分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定。經查,相對人陳稱伊與系爭土地原所有人簡文生間,訂有約定由伊在系爭土地上新建房屋之承攬契約,伊始能進入系爭土地搭建圍籬、置放施工物品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背面)。據此,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命相對人將系爭土地騰空交予抗告人,顯將使相對人無法施工致陷於承攬契約履行不能。而承攬人履行不能,客觀上可能喪失承攬契約之履行利益,並可能須對定作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相對人所陳,系爭土地係由定作人簡文生移轉於抗告人,倘為真實,相對人因交出系爭土地致無法完成承攬工作,尚屬可歸責於定作人簡文生未盡協力義務所致,相對人不須對簡文生負履行不能之賠償責任。因此,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以相對人可能喪失之承攬契約履行利益為衡量依據。查相對人在訴請簡文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中陳稱簡文生以8,598 萬8,925元委由相對人在系爭土地上新建護理之家等語,有該事件起訴狀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00頁背面);參照最近一期財政部公告之101 年度營利事業各類所得同業利潤標準表「房屋建築營建」業淨利率為8%(見本院卷第34頁),可認相對人承攬上開新建工程所可能獲得之利潤為687萬9,114元(85,988,925×0.08=6,879,114 )。準此,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原應以抗告人提供687萬9,114元之擔保較適當。然原裁定命抗告人供576萬9,329元之擔保,既未據相對人聲明不服,可認原裁定所命供擔保之金額已足擔保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權利之損害。是原裁定所命供擔保之金額,難謂過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有據。抗告意旨另謂抗告人為系爭土地所有人,有物權之請求權,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毫無資格對抗抗告人云云,均屬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尚非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判斷之事項。

三、從而,原裁定命抗告人供擔保金576 萬9,329 元而准為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供擔保金額過高,請求廢棄改判較低之擔保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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