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木樹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19 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再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木樹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19 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再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