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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1號

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1號

聲請人
何春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楷翔等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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