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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鄭純惠李昆霖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上訴人
洪篤昌
上訴人
戚芷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幼圃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上訴人洪篤昌(下稱洪篤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6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萬9,52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1萬2,600 元,尚不足31萬6,920 元(計算式:329,520-12,600=316,920);上訴人戚芷芳(下稱戚芷芳)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1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又戚芷芳之上訴金額未逾150 萬元,需與洪篤昌合併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附此敘明。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買賣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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