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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鄭純惠李昆霖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朝鍾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陳美智
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文範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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