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卓超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卓超俊等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