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許錦榮
- 上訴人
- 林月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達成律師
上訴人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前經第一審法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經上訴人許
錦榮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案列:本院101年度
抗字第1623號),其自應受其拘束,不得更為相異之主張(最高
法院103年3月31日台民壬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二參照)。
基此,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
上訴人僅繳納42,042元,尚欠10萬7,958元(15萬-42,042=10
萬7,95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