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再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32號
- 上訴人
-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禎間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8萬6229元(即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
○00地號土地之價值),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萬358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