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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再字第32號

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32號

上訴人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禎間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8萬6229元(即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

○00地號土地之價值),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萬358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再字第3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