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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1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10號

聲請人
柯智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江翠分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110號事件,因言詞辯論筆錄有問題,為此依法庭錄音辦法第9條,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

二、按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聲請由本人或本人委任之人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該項聲請係針對裁判確定後之案件所提出,該條立法理由已有明示。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審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按。從而,聲請人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規定,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1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