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9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9號國家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5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於102年12月13日始具狀聲請承審前開事件之法官迴避,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