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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3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郭瑞蘭方彬彬許純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30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9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9號國家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5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於102年12月13日始具狀聲請承審前開事件之法官迴避,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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