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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光釗陳麗玲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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