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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詹文馨潘進柳吳青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鄭憶芬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陳小鶯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兩造各自陳報陳小鶯至103年7月1日止因執行程序受清償之金額)。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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