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鄭憶芬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林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陳小鶯
- 訴訟代理人
-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兩造各自陳報陳小鶯至103年7月1日止因執行程序受清償之金額)。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兩造各自陳報陳小鶯至103年7月1日止因執行程序受清償之金額)。
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