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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競文陳清怡邱璿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上訴人
吳容忍
被上訴人
葉玟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切結書正本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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