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吳容忍
- 被上訴人
- 葉玟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切結書正本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切結書正本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