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峰
- 訴訟代理人
-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
林佳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金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請求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9 號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103 年5 月12日開庭錄音光碟,僅泛言:「為期明瞭鈞院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9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03 年5 月12日庭期開庭內容」等語,並未敘明有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難謂有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