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

      林佳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金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請求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9 號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103 年5 月12日開庭錄音光碟,僅泛言:「為期明瞭鈞院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9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03 年5 月12日庭期開庭內容」等語,並未敘明有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難謂有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