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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12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12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簡光武公
法定代理人
簡安呈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上訴人
簡榮瑞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1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