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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7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蘇芹英賴劍毅陳君鳳

上訴人
陳王素卿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上訴人
王進平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
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上訴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之請求,即上訴人是否有排除原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664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權利,應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

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見本院卷第222頁)。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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