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71號
- 上訴人
- 陳王素卿
- 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進平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
- 代理人
- 游鉦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上訴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之請求,即上訴人是否有排除原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664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權利,應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
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見本院卷第222頁)。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