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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靜芬林玉珮游悅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與尤世雄等人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因此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並於104年8月7日配合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於104年10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給付工資事件之104年6月16日法庭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該事件104年6月16日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