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李采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與尤世雄等人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因此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並於104年8月7日配合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於104年10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給付工資事件之104年6月16日法庭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該事件104年6月16日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