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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

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

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本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199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對已經確定之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自明。倘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親字第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3755元,聲請之訴訟救助,復先後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臺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抗告,本院乃於104 年2 月16日以103 年度家上字第199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等情,有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99 號裁定在卷可稽。嗣聲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現仍繫屬最高法院,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對該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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