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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4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嘉烈黃國益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46號

抗告人
王淑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

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雖主張,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60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承辦法官,於執行職務時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該法官迴避。惟上開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有判決存卷可參,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依上說明,抗告人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從而,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抗告人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4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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