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46號
- 抗告人
- 王淑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
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雖主張,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60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承辦法官,於執行職務時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該法官迴避。惟上開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有判決存卷可參,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依上說明,抗告人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從而,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抗告人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