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
- 異議人
- 張憶如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李璧卿等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係對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之裁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第485 條第1 項但書、第486 條第2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聲明異議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之裁定,亦非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又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即非屬得提出異議之範疇。準此,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