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21號
- 上訴人
- 楊秀光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瑾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聞振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四、㈦、⒊項第八行(即原判決書第十六頁第十四行)關於「11,476,4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47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