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89號
- 上訴人
- 邱福棟
- 訴訟代理人
- 朱家弘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明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68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 條第2項、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表明上訴理由,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民事委任狀可證,惟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迄今已逾20 日,尚未提出上訴理由狀,有104年12月16日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