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何銅城
- 訴訟代理人
- 趙懷琪律師
追 加被 告 蕭珮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高賢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7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對蕭珮琳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前審審理期間,追加蕭珮琳為被告,經本院前審以不符首揭追加之要件為由,予以裁定駁回(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99 頁),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抗字第257 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前審卷二第3 頁)。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再次追加蕭珮琳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48頁),被上訴人(見本院卷三第200頁反面)、蕭珮琳(見本院卷一第148 頁)均表示不同意此項追加,而上訴人未說明追加依據,僅事後表示有關追加被告蕭珮琳部分,「上訴人不變更本書狀所列之聲明內容,亦同意不列為當事人,但不主動撤回……」(見本院卷三第58頁),仍難認其追加有據。從而,上訴人此部分訴之追加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