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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靜女張松鈞陳章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許碧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賢榮間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55號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家上字第五五號離婚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九日、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件離婚事件主張聲請人盜開其支票,另對聲請人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一字第70號),因相對人在本院之陳述並未全部記載於筆錄,而相對人在偽造有價證券之案件中又否認其在本院之陳述,為向檢察官證明相對人於本院之陳述,請准予交付本院104年4月9日、104年5月21日、104年6月25日、104年7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55號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