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0號
- 聲請人
- 顏杏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家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一五四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54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104年11月4日開庭當時,伊遭相對人公然侮辱,爰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54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陳明係因其於上開事件10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遭相對人公然侮辱之情事,於104年11月24日(見本院卷第1頁收狀戳章)具狀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