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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滕允潔邱景芬陶亞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0號

聲請人
顏杏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家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一五四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54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104年11月4日開庭當時,伊遭相對人公然侮辱,爰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54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陳明係因其於上開事件10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遭相對人公然侮辱之情事,於104年11月24日(見本院卷第1頁收狀戳章)具狀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