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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楊絮雲邱靜琪許碧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

異議人
張憶如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李璧卿等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係對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之裁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第485 條第1 項但書、第486 條第2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聲明異議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之裁定,亦非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又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即非屬得提出異議之範疇。準此,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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