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袁靜如
- 代理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49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838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條第2 項及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故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492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略為:於美國聯邦及各州聲請訴訟救助,僅須填寫表格,多數均獲准許,且聲請人目前收入為零,亦無財產,無資力繳費云云。惟聲請人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全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抗告,亦經本院認其抗告不合法而以104 年度抗字第838 號裁定駁回在案(本院卷第22頁),顯已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