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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鄭純惠徐福晋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請人
蘇宏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楚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5日,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11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3 年12月4 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4 年1 月27日判決確定,聲請人逾判決確定後6 個月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