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4號
- 聲請人
- 蘇宏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楚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11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4年1月27日判決確定,聲請人逾判決確定後6個月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