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27號
- 聲請人
- 曹文相
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于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醫上易字第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開庭筆錄內容,保留法律追訴權,為有法律上之利益,請求本案全部法庭錄音之燒錄光碟片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