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周群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7號

上訴人
何信基
上訴人
何恭尚
上訴人
何承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交付上訴人本院一百零四年度上字第一○九四號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證人之證述與筆錄,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1094號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民國104 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許可。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促請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