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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21號

上訴人
楊秀光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四、㈦、⒊項第八行(即原判決書第十六頁第十四行)關於「11,476,4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47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