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85號
- 上訴人
- 莊國安
- 上訴人
- 陳慧珊
- 上訴人
- 莊寶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上訴人
- 蔡宗宏
- 上訴人
- 吳孟儒
- 上訴人
- 吳忠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桂君律師
- 上訴人
- 蔡協吉(蔡竹生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三第199頁)。
二、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97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莊國安、陳慧珊、莊寶堂等人之上訴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該裁定可參。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