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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8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慈惠鄭貽馨謝永昌

上訴人
莊國安
上訴人
陳慧珊
上訴人
莊寶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訴人
蔡宗宏
上訴人
吳孟儒
上訴人
吳忠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上訴人
蔡協吉(蔡竹生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三第199頁)。

二、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97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莊國安、陳慧珊、莊寶堂等人之上訴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該裁定可參。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8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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