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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慧萍潘曉玫陳杰正

上訴人
趙一曼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訴人
許綉凉
上訴人
許櫻薰即相撲飲食店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上訴人趙一曼(下逕稱姓名)起訴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2樓建物)之騎樓牆、柱,遭上訴人許綉凉、許櫻薰即相撲飲食店(下合稱許綉凉等2人)合夥經營火鍋店懸掛招牌無權占用而獲利,致其受有損害,依所有權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許綉凉等2人拆除招牌並返還所獲不當得利等情。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即趙一曼對於系爭2樓建物之走廊所有權(下稱系爭走廊所有權)是否存在,係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218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於系爭另案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系爭另案事件關於趙一曼對於系爭走廊所有權不存在部分,已經本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5號判決確認在案,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駁回趙一曼上訴而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憑,核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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