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曹為霖
梁珮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佩姿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案列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固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文。然按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家事事件法第9條立法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涉及其訴訟上權益,故有拷貝民國105年6月7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佩姿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不公開法庭審理之事件,審判長不應許可當事人當庭自行錄音、錄影,以貫徹不公開法庭審理之精神,則基於相同理由及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105年6月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即屬無據,自難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