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9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玲李昆霖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請人
詹沛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明瑛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字第8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上字第八九三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開庭內容,實有詳細聽聞於本院105年度上字第89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民國105年12月5日之本院開庭錄音光碟必要,乃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至3項所明定。又司法院105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上開法文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

三、聲請人已陳明其聲請調取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確認開庭內容等語,顯然其認筆錄記載恐未能完全涵蓋,乃確認本院筆錄內容完整性,堪認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與前揭法律規定,即無不合。此外,本件又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應認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本院105年12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