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軍佐
法定代理人
謝瑛鎂即吳謝紅茶(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岱霖(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榮(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昀真(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蘇遂龍(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蘇群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蘇怡珍(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樹生(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魏博文(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魏妏雅(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魏如慧(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魏博軒(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魏裕芳(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鍾瑞美(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魏妗婷(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魏佐宇(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吳劉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生(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秋蘭(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秋燕(吳金灼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魏燕珍(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林吳媛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代理人
李昇叡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楊圳川
複代理人
吳享河
複代理人
吳雪子
複代理人
林菊瑛(吳錦澄之承當訴訟人)
複代理人
陳信雄
複代理人
吳哲民
複代理人
徐東慶(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徐東興(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徐東榮(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陳怡君(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陳偉欽(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吳宗堯(吳榮椿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吳宗周(吳煌鑾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吳宗舜
複代理人
吳昭明
複代理人
吳宜勤
複代理人
吳王承
複代理人
吳基六
複代理人
呂南強
複代理人
吳明宏
複代理人
吳建樺
複代理人
廖素琴
複代理人
吳泰德(吳明燉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吳家禎(吳明燉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周雲卿即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
複代理人
吳沐霖
複代理人
楊芸瑄(原名楊碧垂)
複代理人
吳享澤
複代理人
吳國瑞
複代理人
吳金德
複代理人
吳國釧
複代理人
林河基
複代理人
黃林清蘭
複代理人
林瑛
複代理人
林瑞美
複代理人
朱慶佳
複代理人
朱慶芳
複代理人
林壯昶
複代理人
林壯為(原名林壯栢)
複代理人
林壯栱
複代理人
陳朝勝
複代理人
陳端儀
複代理人
陳端慧
複代理人
陳玲珠
複代理人
鄭功華
複代理人
鄭素霞
複代理人
高秀英
複代理人
吳明憲
複代理人
吳明樹
複代理人
葉楊紫英
複代理人
賴君江
複代理人
吳文玲
複代理人
賴麗瑩(原名賴麗嬌)
複代理人
陳吳蕙秀
複代理人
曾碧玉
被上訴人
林陳素花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代理人
劉如芸律師
複代理人
追 加
反訴被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周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宗堯承受為上訴人祭祀公業吳金吉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為同法第175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吳秉鈞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07 年9 月27日死亡,經上訴人之派下員於同年12月16日召開臨時會議,選任吳宗堯為代表管理人,有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檢送之上訴人函文、第三屆管理人(監察人)名冊、派下員臨時會議會議紀錄(本院卷四第575 、577 、607 至615頁)在卷可按,自應由吳宗堯承受訴訟。茲因吳宗堯經通知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經被上訴人於108 年2 月22日具狀聲明由吳宗堯承受訴訟(本院卷四第653 頁),依前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