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048號
- 上訴人
- 高瑞森
- 訴訟代理人
- 李義雄
- 被上訴人
-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之審判長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定甚明。
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5年5月20日104年度訴字第494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萬1541元,經原法院於同年6月28日裁定限期命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31頁之裁定及第46-47頁之送達證書),惟未於限期內補正(同上卷第39-42頁之查詢表),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復經本院於同年8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830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於同年9月7日已收受該駁回裁定(見本院前揭聲字第830號卷第8頁之裁定及第9頁之送達證書),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