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趙一曼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上訴人
- 許綉凉
- 上訴人
- 許櫻薰即相撲飲食店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家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上訴人趙一曼(下逕稱姓名)起訴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2樓建物)之騎樓牆、柱,遭上訴人許綉凉、許櫻薰即相撲飲食店(下合稱許綉凉等2人)合夥經營火鍋店懸掛招牌無權占用而獲利,致其受有損害,依所有權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許綉凉等2人拆除招牌並返還所獲不當得利等情。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即趙一曼對於系爭2樓建物之走廊所有權(下稱系爭走廊所有權)是否存在,係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218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於系爭另案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系爭另案事件關於趙一曼對於系爭走廊所有權不存在部分,已經本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5號判決確認在案,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駁回趙一曼上訴而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憑,核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