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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3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瑜娟陶亞琴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林詠盛律師

      陳冠宏律師

      周延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冠宏間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重勞上字第三三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法院訴訟指揮過程及法院闡明義務行使是否違法,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3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3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