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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5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瑞蘭陳雅玲方彬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59號

異議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異議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5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