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59號
- 異議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