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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48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蘇芹英徐福晋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48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相對人
即抗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
複代理人
闕立婷律師
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臺哥大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哥大公司」。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其餘抗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其餘抗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記載及主文欄第3 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4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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