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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羅志明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華琪間履行契約事件(103年度重上字第8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七三號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人前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73號事件準備程序期日所為陳述,因陳述速度較快、本案事實較複雜等因素,致本院前揭筆錄之記載未臻精確,且相對人引用該日筆錄伊之陳述,為伊不利之證據,顯見前揭筆錄之記載足以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為維護伊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7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辯法第8條第3項: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