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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許紋華劉素如賴錦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

聲請人
張台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77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重上字第七七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有眾多遺漏未記載,為維護聲請人權益之需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77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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