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5至48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5至488號
105年度聲國字第47至69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 聲請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事件(詳承審案件欄所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聲請日期,聲請附表所示承審案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云云。惟查,附表所示之承審案件,業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各合議庭三名法官裁定駁回聲請或抗告而告終結(承審案件、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詳附表所示),核前開各合議庭三名法官均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請前開各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