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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5至48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楊絮雲許碧惠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5至488號

                 105年度聲國字第47至69號

聲請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事件(詳承審案件欄所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聲請日期,聲請附表所示承審案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云云。惟查,附表所示之承審案件,業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各合議庭三名法官裁定駁回聲請或抗告而告終結(承審案件、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詳附表所示),核前開各合議庭三名法官均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請前開各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5至48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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