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李正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柏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醫上字第一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三月二十八及五月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確認該事件民國105年1月29日、3月28日、5月2日開庭討論內容,是否與筆錄內容有不符之處,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