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92號
- 聲請人
- 施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幸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六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七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四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五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五年二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提起上訴,有瞭解本案事實與確認筆錄內容必要,爰聲請交付民國104年1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4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5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6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8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12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105年2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同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6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7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又聲請人前已聲請交付105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同年3月24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准許交付,而聲請人亦未敘明再次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此部分聲請,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